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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87期:第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21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政策问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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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企业办幼儿园如何处置?

答:积极推进各地改革企业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当地政府协商一致的幼儿教育机构改革为公办幼儿园,由所在市、县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整体划转。对生源少、办学条件差的幼儿教育机构由企业自行撤销,人员由所在企业安置。

问: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及其他市政机构如何剥离?

答:⑴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⑵对生产区以外,应由政府承担的道路、桥涵、照明、环卫、防汛安全设施、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职能,移交当地政府。其中,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当地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和退休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⑶职工生活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整体移交当地政府。人员安置由移交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问:剥离企业办社会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应交尽交。凡属于政府公共管理、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如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企业承担的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管理、市政公共消防(企业必须消防除外)等职能,都应交由政府承担。经协商一致,企业办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都应移交地方管理。

二是能交则交。“三供一业”要交给专业化的企业实现社会化管理。经协商一致,地方政府同意接受的企业办职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可移交地方管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交由专业化的公司或平台进行资源整合、集中管理。

三是不交必改。难以移交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可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进行重组改制;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应予以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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