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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基础管理。新法增加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国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并首次上升到法律高度去要求,旨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新法规定,要在安全责任制中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并对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责任考核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等内容提出要求。新法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特别增加了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
——安全队伍建设。新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机度、通报制度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强制措施(第六十七条);增加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要求。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要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标准。在第二十一条特别明确了“金属冶炼”单位应视同高风险行业,设置安全机构并配备安全人员。其他单位配备安全人员由原来从业人员300人为标准升级到100人。
——本质安全化水平建设。新法在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中,增设了井下矿山特种设备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这些要求都变得更加具体、明确。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新法调整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和责任主体,加重了企业在建设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并且对应急救援管理提出了要求。
——外协外委单位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如:外协人员)与本单位人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享有的8项权利)。大中专实习生安全管理也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修订力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大幅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最高罚款由原来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第三,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原来的“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调整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第五,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第七十五条)。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