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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42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4-09-26

新安全生产法哪些变化需引起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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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各方专业人士和新闻媒体纷纷对其进行解读,从不同侧面给出了各不相同的参照。今天,我们刊发这篇文章就是从太钢的角度,让广大职工对新法有一个简要的了解,尽快掌握要点,明了新法哪些变化真正与我们日常工作紧密相关,使大家能够更好地结合自身实际,将新的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记者佟晓宾

8月31日,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安全生产管理部对新旧安全生产法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公司要求各单位要尽快组织学习和培训,要让管理人员尽快掌握要点,结合实际工作作出正确部署。日前,安全生产管理部部长雷锦华接受了记者采访,为我们介绍了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对生产经营单位带来的影响。

雷锦华介绍说,要掌握新法要点,首先要对它在文本上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单位安全生产特点,提炼出需要重点关注、迅速整改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为落实新法、执行新法、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雷锦华谈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新安全生产法与我们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相关,管理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法进行一次认真学习。

首先,我们应当从新法中体会到这次修订的一个鲜明特点,那就是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原则。这也是此次修订的核心意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对企业建立“以人为本”(作为衡量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我们可以从责任这一概念出发,找到与我们自身对应的条款。比如,新法首次提出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比如,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要求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再比如,新法第二十二条首次从立法角度,明确了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等。

再次,新法非常具体明确地给出了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享有的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赔偿权,即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防护权,即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培训教育权,即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雷锦华介绍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在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当看到新法在强化责任落实方面有明显升级,要特别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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