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本该很好地履行‘一岗双责’,不仅管好业务,更要管好队伍。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却重业务、轻廉政,导致下属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作为分管领导,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前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原党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施旭东诚恳地检讨说。
施旭东之所以这样检讨,是因为他没有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长期不闻不问,致使下属张月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原来,施旭东在担任梧桐街道党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期间,还兼任梧桐街道华能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工程征迁工作领导小组执行组长,分管梧桐街道经济发展中心、街道华能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工程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工作。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施旭东的下属张月兴,伙同他人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损失4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价值5万余元。
今年6月,桐乡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张月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张月兴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事后,桐乡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条款,对此案实行“一案双查”。经查,作为分管领导,施旭东存在着对下属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未及时进行教育、制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桐乡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施旭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桐乡市委、市政府决定免去施旭东梧桐街道党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
“自己做得不够,对下属疏于管教,特别是当知道了张月兴的违纪情况之后,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制止,实在是不应该。”施旭东懊悔地说。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这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桐乡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
摘自11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