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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50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7-08

本月起您的发票该如何开?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集团计财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问题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答: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就是强制的意思。

问题二:发票上要填写税号了,那其他栏目如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问题三: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来就不能抵扣,不存在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的问题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是不是描述有错?

答: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税款,但是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即使是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了总要报账的,按规定缴纳25%或者15%的企业所得税,报账时也是需要发票等税收凭证的。

所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并没有错。

问题四:我们是蔬菜店,我以前开票就是蔬菜或者粮油。现在这个规定出来,以后我怎么开票?一根葱?一袋食盐?

答:16号公告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商时代,很多企业在网上销售,开具发票的摘要品类是事先预设的,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这是一个漏洞。税务机关强调:企业必须确保销售系统与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之间保持一致,不能让消费者自行变更品类。

国家税务机关早就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该规范明确了4000多个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明细。企业开具发票应按该规范填写,销售什么开具什么,并适用标准、规范的摘要名称。

问题五: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办公用品,只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发票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有必要开得那么细致吗?

(或者:我另外用电子表格打了明细,只是没从开票系统打,这样也不可以吗?)

答: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内容是应该做的,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虚开发票”。

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问题六:那以后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发票就一定不能再开了。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问题七:可以开具“礼品”发票吗?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问题八:如果在7月份报销的单据里面,有6月份开具的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在7月份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可以的。以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为7月1日之后的,必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问题九:我手头有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如何查验真伪?

答: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真伪的网站:

https://inv-veri.chinatax.gov. cn/,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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