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机构多负责让信息多跑路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提供公民婚姻状况证明清理“奇葩证明”要落实好信息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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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32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5-09-26

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提供公民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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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电(记者朱基

钗)今后,除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公民在办理出国、贷款等事项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记者17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经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用证部门沟通协商,民政部近日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部门和机构在办理公民贷款、出国留学、移民等事项时,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为了满足群众需要,民政部门陆续开通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然而,该证明逐渐被泛用,给群众带来了不便,也给民政部门增加了负担。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29个省份民政部门提供了841万份婚姻状况证明,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量的58.5%。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用证部门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确认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通过部门间直接信息核对等方式开展,不再需要当事人在用证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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