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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51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6-11-05

太原: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安置将多获15平方米补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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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要维维

今后,太原市城六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果选择货币安置,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改造主体还将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11月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太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同时,政府对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提出规范要求。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承租人按800元/平方米等面积置换产权

今后,太原市城六区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及部分产权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多给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对原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础上,按照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增加15平方米的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5—70平方米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增加补贴面积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奖励,货币补偿奖励最低不少于3万元。

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万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证奖励不超过3万元。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3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付清。

宽带、有线电视、煤气(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补偿,按房屋征收时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物价部门没有确定价格的,按实际发生价格给予补偿。

符合相关条件,可成本价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

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近3年没有房产交易记录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符合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用于新购置房屋,且购置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对超出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房,最低首付30%。

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

购买主体在购买前,应先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信息

为规范太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改,《太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决定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相关服务事项,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棚户区改造购买内容包括:棚改征地拆迁服务;棚改安置住房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棚改项目公益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气、供暖、排水、通讯、人防、供电、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房小区居民的小区外基础设施)等。

政府明确规定,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年度规模,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需求,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购买主体在购买前,应先在媒体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最终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资金将纳入各市、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政府规定,财力困难且改造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

市房管、发改、财政部门将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全程监督,并组织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摘自: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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