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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5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2-07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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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二版)

第四十三条践行以人为本,实现建设幸福太钢目标,2017年度民生事项:

(一)实施精准帮扶,积极筹措帮扶救助资金不低于1600万元,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二)完成食品加工中心(快餐中心)升级改造和新炼钢服务区的维修改造。

(三)树立标杆服务区,食堂、澡堂,通过对标“标杆”、争夺流动红旗等形式,促进钢新公司内部竞争,提升服务质量。

(四)职工住宅建设项目:迎红大院项目基础完成,达到正负零;赵庄项目主体全部完成;根据棚户区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前期建设手续。

(五)配合推进物业市场化,逐步对旧小区设施进行改造。

(六)推进小区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逐步启动所辖宿舍区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第七章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需要,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制订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对新入厂职工进行涵盖企业文化、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等教学内容的岗前培训;根据岗位素质要求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操作岗位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按照生产(工作)岗位和专业需要,职工享有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权利,履行通过培训掌握岗位技能的义务,以满足岗位工作对职工素质技能的要求,适应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

第八章合同期限、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部分内容难以履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可作变更修订。双方签字后七日内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一)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

(二)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三)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重大变化。

第五十条解除本合同需经职代会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由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书面报告,对未完成事项作出说明,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公司方和工会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一经生效,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草案经平等协商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公司,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签字。公司在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公司和工会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分别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工会、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核准后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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