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八大权利保障金融消费者别把百姓兜里的钱当“唐僧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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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74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5-11-21

别把百姓兜里的钱当“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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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王凯蕾姜琳

银行存款竟会“不翼而飞”、理财产品要兑付竟遭遇“翻脸不认账”;P2P跑路,消费者投诉无门……金融消费领域乱象横生,怎样保卫百姓的“钱袋子”安全?国务院办公厅11月13日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行为,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撑起“保护伞”。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消费领域的权益侵害呈现高发态势。放眼望去,小胡同里、出租车上、地铁车厢里随处可见号称年化收益率20%以上的“无风险”理财产品。金融机构创造出各种金融产品,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和专业优势,把百姓钱财当成了“唐僧肉”,却无视信息告知义务,有的甚至蓄意骗取消费者钱财。

这方面的案例比比皆是。杭州多家商业银行的42位储户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深圳某P2P网贷平台高息吸金,9000人8亿资金深陷骗局;深圳中汇盈信、广州中泽汇融私募理财计划涉嫌欺诈7亿多元……更为严重的是,纠纷发生后,金融机构往往“一推了之”,消费者上告无门、久拖无果。记者接触到的很多案件都是银行不管,法院挠头,消费者伤心。

金融消费领域之所以纠纷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内控不严,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在高额佣金诱惑下铤而走险,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此次意见明确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八大权利,正是针对金融领域的众多痼疾因时而发,意义重大。

不过,这把“宝剑”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还在于意见能否变成实实在在的政策并予以执行。面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只有建立起“有过失必有责任”“有过失必有惩治”的规矩,以铁的措施强化事后赔付和追惩,才能真正建立起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才能不让消费者口袋里的钱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可随意夺取的“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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