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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87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6-12-17

山西:商业用房可改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居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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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12月5日讯(记者要维维)我省出台《关于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将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未来,我省将支持房地产企业由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住房投放到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销售模式,允许消费者先租后买商品住房,支付的租金可抵扣房款。

同时,我省明确鼓励煤炭、钢铁等企业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利用其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发展租赁业务。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我省将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引导个人出租住房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规范租赁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住房。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今后,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及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

今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将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意见》明确,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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