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集体合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呈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依据合同规定,本报今日全文刊登了集团公司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代表公司全体职工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尊重并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扎实推进厂务公开。
公司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按月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第二条工会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责,在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合同对公司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公司制订、修改或者决定各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公司与职工共同实现的生产经营建设目标
第四条公司和全体职工从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出发,共同奋斗,确保实现2020年生产经营建设目标。
第五条2020年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目标:
(一)营业收入830亿元,实现利润25亿元;
(二)安全:千人死亡率小于0.08;千人重伤率小于0.1;
千人负伤率小于1.0。
第六条公司2020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快速推进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并按要求达产达效。
年内完成以下重点工程:
(一)五号高炉大修工程;
(二)烧结系统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
(三)铁前物流智能升级改造项目;
(四)电站锅炉用镍基耐热合金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二期工程;
(五)新建铁路停放线项目;
(六)尖山铁矿胶带排岩系统升段工程。
快速推进以下跨年度项目:
(一)高端冷轧取向硅钢项目;
(二)中厚板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三)燃气锅炉高效改造工程;
(四)高端碳纤维千吨级基地三期工程;
(五)峨口铁矿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中止、解除或终止,均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依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工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职工与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司和职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制订和修订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职业健康、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绩效评价、职工奖惩、职工考勤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公司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因生产特点在部分岗位需要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时,须征得工会同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
第十六条公司要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例外。
第十七条职工要认真遵守公司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有关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以及工作时间制度,对违反规定者公司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和规定,实行各种职工休假制度。
第五章 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与消防
第十九条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设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把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依法依规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坚持“一高两严”总要求,持续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为核心,以“三反”歼灭战、“三个专项整治”、职业病防治攻坚为重点,以“三个管理”“两个办法”为抓手,全力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力提升本质安全化水平,全面提高实现“0”目标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组织建立健全各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方面的制度、规程、标准等。公司制订和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对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坚持推进“0123”安全管控模式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岗位达标、标准化班组、标准化作业区、标准化企业建设为重点,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增强安全自主管理意识,提升安全自主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依法确定安全投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安全投入所需资金。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推进智能化、远程化的本质化安全建设,加大对危险源的智能化监控,最大程度实现无人化、减人化,全面减少人机接触,持续提升现场本质安全化水平,消除或降低危险因素,为职工创造安全的作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全力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高风险单元的安全管控,分级、分专业完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按照“五落实”要求排查治理隐患。推进高风险区域场所和检修维修涉及能量源上锁挂牌工作,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五条公司持续深化承包方安全、检修维修安全、有限空间安全“三个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矿山安全、金属冶炼、轧材系统、工业气体、生产故障处置、耐火材料、电气安全、机械设备设施、预防高处坠落、安全装置设施、爆炸性粉尘”等安全专项整治,全方位提高安全管控水平。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的需要,保证按期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研究、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因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或配备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坚持依法依规、从严务实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者,不得进行上岗作业,由此造成各类事故事件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全面开展在岗职工、新上岗职工、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持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攻坚和尘毒危害专项治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和防护知识培训,如实告知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为职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安排疗(休)养,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予以解决的建议,公司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向公司提出建议,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三十二条职工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工会和安全部门反映。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落实安全问责制度,对不严格进行过程管控、不认真安全履责、不严肃查处违章、不积极推进职业病危害治理的人员实施安全谈话和问责,对承包方单位和人员纳入安全“黑名单”管理,并依据《安全管理专业经济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奖惩。
第三十四条公司坚持推行标准化作业,全力推进行走、操作、联系、站位、环境、能量、物料“七个确认”,落实“四不伤害”,以“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搞好安全确认”为重点,继续开展“反直观性、反重复性、反习惯性”的“三反”歼灭战。对于违反《职工生命保障规则》和违章行为范例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绩效考核、记分、待岗、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惩处。
第三十五条公司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持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立足岗位开展培训、训练和应急演练。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持续完善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发生职工因工伤亡或者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事故,公司应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生命,保护财产安全,防止事故扩大。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及时通知工会和相关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公司继续实施环境治理和厂区绿化美化工程,实现清洁生产,继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工作。2020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成焦化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建设,结合现场挥发性有机物异味管控实际,合理设点,实现溯源分析、管控;
(二)完成铁前物流智能升级改造项目,提升物料清洁输送能力;
(三)完成物流中心运输铁水鱼雷罐加盖项目,结合高炉至炼钢车间铁路主线布局,以西大道铁水运输铁路线为重点,有效控制铁水运输过程烟尘排放;
(四)完成无组织管控治一体化项目,以公司现有环境监控中心为基础进行扩充优化,实现对无组织排放的智能化自动管控和治理;
(五)完成峨口铁矿球团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六)充分发挥机械清扫的优势,进一步增大保洁机械的作业面积,对区域支路做到清扫清洗全覆盖,对环境较差的区域增加车辆清扫、清洗的频次,确保厂区道路干净整洁;
(七)对区域支路存在路面破损、坑洞、龟裂严重的路段进行维修改造施工,为车辆安全通行、机械清扫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财务预算中安排不少于944万元消防隐患专项整改费用,用于矿业分公司、电气有限公司、冷轧厂、炼铁厂、焦化厂等区域增设消防设施及进行隐患整改。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公司应按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并上缴各项保险费用。职工应积极支持和参加各项保险制度改革,并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期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
第四十一条职工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按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公司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企业年金、全员健康体检、工间餐、健身、通勤、医疗卫生、疗(休)养、集体福利和困难救济等方面,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