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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05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1

公司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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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薛华)为践行“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绿色文化理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近日,公司出台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该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政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纪委、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业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各自职责。规定还要求,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资本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完善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公司要求,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管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规划、预算,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落实“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绿色文化理念,建立每个岗位环境保护职责。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要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要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提高全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系统要开展土地复垦、造林绿化等生态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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