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2013年9月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2015年2月1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4.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
四、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大力淘汰落后设备和推广先进装备及工艺。集中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斜坡道运送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对斜坡道主要设计用途是否符合运输人员车辆行驶要求,运输人员车辆是否采用内置封闭式湿式制动器,运输人员车辆是否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全面整治,对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胶轮车要立即停止使用、强制淘汰,严禁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运输车辆在井下行驶,严禁不符合运输人员车辆行驶要求的斜坡道运送人员出入井。
五、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2016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安监总管一〔2016〕60号),针对非煤矿山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环节,强制推行6项重大风险防控措施:
1.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纳入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
2.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3.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4.所有地下矿山必须于2016年7月底前配齐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5.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于2016年12月底前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6.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