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补充标志两类。其中主标志又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四种。安全标志图形反光材料一般分为逆向反光材料和自发光材料两种。1.不同种类矿山安全标志牌制作形状、尺寸及颜色须按《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标准规定制作;选取图形反光材料由企业根据标志设置地点的光线程度自行确定;制作的各类安全标志产品须经有关质量检验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不同种类矿山安全标志牌设置地点、范围及数量须按《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标准规定执行。各类安全标志设置数量企业应根据矿山情况自行确定。
3.标志牌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固定牢固可靠,便于人员所识别;应设置在容易看到并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如果是灯光标志,要明亮显眼;如果是文字图形标志,则要明确易懂;标志牌不能设在可移动物体上;用逆向反光材料制成的标志牌应尽量设置在明亮环境中。4.矿山安全标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志牌有无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和文字说明脱落、亮度老化等,若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和更换时,应有临时的安全标志牌替换;各种警示标志,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因设备、设施检修而暂时移动或拆除的标志牌,检修完毕,应立即恢复。
5.针对目前安全标志使用中存在的标志牌设置地点、范围及数量不规范等方面问题,重点明确规范如下:
(1)矿山道路分叉口、转弯、陡坡、边坡滑坡及滚石易发段、陡崖等地段均要设置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指示标志。
(2)矿山地面所有构筑物(包括生产区、生活区、生产辅助区等)应按不同功能区,分别设置指示标志;各种设备间、操作室、调度室及值班室等重要场所,均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悬挂各类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布告牌和说明牌。(3)通往排土场道路、排土场作业区、排土场周围安全设施区(包括截洪沟、拦石坝、安全护网等)均要设置安全标志和布告牌。
(4)矿区范围内易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裂缝、塌陷、沉降区均要设置安全标志。(5)露天矿山最终边界、周围安全设施、台阶、边坡、作业区、开拓运输线岔口、运输道路、爆破警界范围等地点,本着避免闲杂人员进入采场,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则,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布告牌。(6)地下矿山各井口、地面运输道路,井下所有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各类硐室、运输设备、固定设备、设备操作区、管道及线缆、中段岔口、竖井石门口、各中段进出路口、安全出口、生产区、专用安全设施安装区等地点,均要根据矿山现状,本着随时随地警示,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则,按照不同距离、多地点、多数量分别设置安全标志和布告牌。
(7)尾矿库进库道路、上坝道路、救援道路、坝体、坝体外坡、坝顶、坝肩、库区、泄洪设施、坝体监测设施、库区周围安全设施等均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布告牌。(8)在非煤矿山危险地段、关键岗位应辨识安全风险等级,
并设置安全风险等级管控标识牌。
九、非煤矿山辅助运输专项整治
2019年3月18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全省非煤矿山辅助运输专项整治方案》(晋应急发〔2019〕83号)。
十、山西省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
2018年4月25日,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的通知》(晋安监发〔2018〕125号)。
1.加强井巷开拓工程和出矿巷道顶板管理。地下矿山井巷开拓工程包括平硐、斜坡道、斜井、竖井、运输巷道、回风井巷、硐室和安全出口等必须进行支护,支护方式要在安全设施设计中予以确定。出矿巷道距底板1.5m以上部分进行喷浆支护,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严格控制采场暴露面积,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2.加强通风管理。地下矿山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采掘工作面班前和班中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做好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超过6m的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通风。
3.加强井下动火作业管理。地下矿山不应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确需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安全防火措施,经矿长批准,派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井下严禁吸烟,严禁违规使用电器。
4.加强电缆管线吊挂管理。地下矿山井下主要运输巷道电缆管线标准化吊挂,吊挂高度应大于运输车辆高度200mm,并且保持平直。充填管路不宜布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
5.加强采矿方法管理。优先采用充填法和崩落法等采矿方法,严格控制房柱式采矿法的使用,除近水平和缓倾斜的中厚及以下矿体外,禁止使用房柱式采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