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集体合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经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呈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核准生效。
依据合同规定,本报今日全文刊登不锈钢股份公司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会法》、《公司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由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代表公司全体职工的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以深化改革为统领,以价值经营为主线,以品种质量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对标挖潜为方法,以依法治企为保障,传递市场压力,增强干部动力,激发全员活力,打赢生存保卫战,全速构建新常态下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公司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尊重并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扎实推进厂务公开。
公司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按月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第三条工会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责,在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条本合同对公司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公司制订、修改或者决定各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公司与职工共同实现的生产经营建设目标
第五条公司和全体职工从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出发,共同奋斗,确保实现2015年生产经营建设目标。
第六条公司2015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并按要求达产达效。
年内完成以下重点工程:(一)高速铁路用钢技术改造工程;(二)炼钢二厂北区汽化冷却工程;(三)不锈钢冷连轧工程重卷机组项目;
(四)加工厂利用东山矿2座石灰窑场地改建废钢料场项目;
(五)高炉冲渣水余热回收集中供热补热热源工程;
(六)不锈冷轧厂2号热线燃气系统节能改造项目。
做好年度重点工程的同时抓好热连轧厂新增35座罩式炉工程、硅钢新建常化酸洗线工程等跨年度重点工程建设。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七条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中止、解除或终止,均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依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工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职工与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司和职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制订和修订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职业健康、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绩效评价、职工奖惩、职工考勤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公司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因生产特点在部分岗位需要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时,须征得工会同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六条公司要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例外。
第十七条职工要认真遵守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有关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以及工作时间制度,对违反规定者公司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和规定,实行各种职工休假制度。
第五章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与消防
第十九条公司全面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推进公司安全生产,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十条公司以“一高两严”为总要求,以“知责、履责”和“一岗双责”为抓手,以“三个务必”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重点,持续加大高风险生产场所、作业区域、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和作业行为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力度,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公司积极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条件,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努力消除和控制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吸纳工会组织参与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或建议。工会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管理进行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持续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0123”安全管控模式的阶段升级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岗位达标、标准化班组、标准化作业区、标准化企业建设为重点,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依法确定安全投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证安全投入所需资金,积极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或降低危险因素,为职工创造安全的作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继续深入开展以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外协外委安全管理、检修维修安全管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领域、分专业、分层次对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因素实施排查和整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控能力。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岗位及工种需要,保证按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因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或配备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坚持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实行持证上岗,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培训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组织职工进行岗位练兵,提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职业危害程度,满足职工职业健康需求。
第三十条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应如实告知职工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安排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安排疗(休)养。对所有在岗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予以解决的建议,公司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向公司提出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三十四条职工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工会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反映。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严格落实安全问责制度,实施安全效能监察,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领导干部给予严肃问责,并按照安全管理专业经济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奖惩。
第三十六条严格遵守《职工生命保障规则》,全面规范一般违章行为范例、严重违章行为范例和岗位安全“红线”,明确岗位禁止行为,对于违反禁令可能造成自己伤害或可能伤害到他人的职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绩效考核、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职工因工伤亡或者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应组织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工会及相关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展开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继续实施环境治理和厂区绿化美化工程,实现清洁生产,继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工作。2015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完成利用东山矿2座石灰窑场地改建废钢料场项目,实现对废钢切割污染的有效治理;
(二)加快面源污染治理进程,启动实施渣场不锈钢渣热焖改造项目;
(三)改善公司排水水质,完成污水一、三期提效改造项目;
(四)抓好已建成绿化工程的完善和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绿化效果尽快显现;
(五)推进原料场、煤场等区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洗车台的建设,改善周边道路环境。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财务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消防隐患专项整改费用,用于不锈冷轧厂、炼铁厂等区域增设消防设施以及进行隐患整改。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公司应按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并上缴各项保险费用。职工应积极支持和参加各项保险制度改革,并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期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
第四十二条职工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按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公司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全员健康体检、工间餐、健身、通勤、医疗卫生、疗(休)养、集体福利和困难救济等方面,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实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人员,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一天的健康疗(休)养,费用从公司职工福利费中统一支出。
第七章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需要,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制订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对新入厂职工进行涵盖企业文化、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等教学内容的岗前培训;根据岗位素质要求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操作岗位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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