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模拟案例】赵某,某部委司局级干部,性格外向,喜好张罗事,在老乡之中颇有人望。某次在北京的老乡聚会上,有人提出,现在没有一个固定组织,大家日常联络不太方便。赵某便主动提议成立在京老乡联谊会,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没过多久,老乡联谊会正式成立,但一直未登记注册。老乡会成立后,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聚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在赵某看来,组织老乡联谊会,或许只是为了方便交流,并不算什么“大事”,但如果他能看一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不难发现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金海说,《条例》第六十八条,是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新修订的《条例》对此类违规行为明确规定为违纪并给予党纪处分。
金海介绍,此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较一般党员的更高要求;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有违反《通知》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行为。本条所规定约束的违纪情形不仅仅是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三种形式,其后的“等”字,就是说除了这三种外,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其他类似的联谊组织也是违反纪律的。
值得注意的是,判断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构成此种违纪行为,需准确把握违纪与否的界限。一是要把“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的联谊会”与“老乡、校友、战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区分开来。两者相比,前者往往具有参与人员范围较大且相对固定、联谊时间有计划安排等特点,甚至还有专项的联谊经费;后者一般规模较小,参加人员往往不固定,举办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二是根据本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违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中程度较深、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情形,执行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金海表示,本案例中,赵某作为司局级领导干部,主动提议成立在京老乡联谊会,并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联谊会成立后,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多次组织大规模聚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给予赵某相应的党纪处分。
专家提醒,新修订的《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大党员应认真学习领会,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在严守党纪的同时远离违纪红线。
(摘自2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