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代表公司全体女职工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依法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遵守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第二条女职工在孕期,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的岗位。
第三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四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哺乳期胜任原岗位工作有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在岗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单位临时变更工作岗位。
第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第九条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由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书面通报,全年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公司方和工会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公司与工会双方均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平等协商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公司,工会主席代表女职工签字。公司在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会同时报送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核准后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