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二版)
第八章合同期限、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部分内容难以履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可作变更修订。双方签字后七日内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一)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
(二)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三)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重大变化。
第五十条解除本合同需经职代会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由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书面报告,对未完成事项作出说明,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公司方和工会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一经生效,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草案经平等协商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公司,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签字。公司在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公司和工会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分别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工会、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核准后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