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这是完善我国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税制改革成效显著,在优化结构、完善功能、减轻负担、健全法治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仍不够健全,税制结构还需进一步完善。从地方税来看,地方主体税种存在短板,收入规模仍然偏小,税制设计不尽合理,税权配置还需优化,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从直接税来看,虽然近年来我国直接税比重稳步提高,但仍明显低于主要发达国家水平,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收作为自动稳定器的机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按照《建议》的部署和要求,“十四五”时期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以推动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
健全地方税体系。通过深化地方税制改革,形成科学健全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推动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地方政府更好提供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和消费环境;有利于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主要政策内容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统筹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收入划分。通过深入推进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收入划分改革,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收入稳定性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二是深化地方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统筹安排地方专享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各税种的衔接,考虑税种属性,科学合理确定专享税的制度规范和共享税的标准依据。稳步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逐步将条件成熟的消费税品目后移征收环节并下划地方。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推进其他地方税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制、规范征管。理顺税费关系,统筹推进非税收入改革。三是合理配置地方税权。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依法确定地方税具体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
健全直接税体系。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直接税制度,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更好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进而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措施有6条:一是统筹研究合理调整完善直接税和间接税制度。直接税和间接税各有特点、互为补充,需要统筹平衡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提升税制竞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多方面目标,科学合理确定调整税收政策和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向、步骤和路径。二是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适时将个人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扣除办法。健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夯实信息基础。三是合理调整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坚持“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原则,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四是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五是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增强税制完整性、规范性和公平性,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统一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六是加强税收征管。直接税的征收难度远高于间接税,在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直接税的征管,完善征管方式、丰富征管手段、提升征管水平,促进应收尽收。
(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