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明、李婧文、蔡芳)
小陈幼年父母双亡,他和奶奶居住在一栋公房里,他们对这所房屋只享有居住权。奶奶过世以后,小陈的叔叔找到他,说自己是奶奶唯一的孩子,可以继承奶奶对这所房子的居住权。双方因此事产生争议,小陈将叔叔告上了法庭,确认房屋的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最终法院判定:叔叔不能继承小陈奶奶的房屋居住权。因为居住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权利人一旦过世,那么其居住权也就不复存在。因此,现在房屋只有小陈才是合法的居住权人,叔叔无权进入该房屋居住。
【普法课堂】
1.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2.取得居住权方式有几种?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比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2)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3.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争议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