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和代表太钢集团全体女职工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太钢集团依法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第二条女职工在孕期,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的岗位。
第三条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第四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哺乳期胜任原岗位工作有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在岗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单位临时变更工作岗位。
第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第九条太钢集团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或未就业配偶生育等相关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每月发放50元卫生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太钢集团和工会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太钢集团与工会双方均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太钢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平等协商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太钢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太钢集团,工会主席代表女职工签字。太钢集团在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会同时报送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