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二版)第四十条太钢不锈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期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太钢不锈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及太钢不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每年7月定期调整相关基数。
第四十一条太钢不锈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按太钢不锈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为职工按期缴纳。
第四十二条职工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按太钢不锈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太钢不锈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全员职工健康体检、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医疗卫生、疗(休)养、防暑降温、女工卫生、探亲路费、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伤病职工慰问和困难职工救济等方面,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太钢不锈实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太钢不锈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天的健康疗(休)养,费用从太钢不锈职工福利费中统一支出。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太钢不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需要,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纳入太钢不锈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和太钢不锈发展战略要求,制订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对新入厂职工进行涵盖企业文化、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等教学内容的岗前培训;根据岗位素质要求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操作岗位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按照生产(工作)岗位和专业需要,职工享有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权利,履行通过培训掌握岗位技能的义务,以满足岗位工作对职工素质技能的要求,适应太钢不锈转型跨越发展的需要。
第八章合同期限、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部分内容难以履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可作变更修订。双方签字后七日内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一)不可抗力情况的出现;
(二)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三)太钢不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重大变化。
第五十条解除本合同需经职代会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太钢不锈和工会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一经生效,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太钢不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审议稿经平等协商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太钢不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太钢不锈,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签字。太钢不锈在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太钢不锈和工会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分别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市工会、太钢不锈上级主管部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