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双拥公约”的历史回声
(第二部分)
“双拥公约”的产生背景
1943年春节期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公布了《拥护军队决定》和《边区政府关于拥军运动月的指示》,确定了1月25日至2月25日为拥军运动月,重新修订公布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决定》指出:“拥护军队是各级政府与全体人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级政府充分认识拥军的深远意义和重要性,积极改善和加强拥军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对此工作漠不关心毫无成绩者给予批评、指责和惩罚。在1月15日《解放日报》上,林伯渠发表《造成拥军热潮增强拥军工作》的文章,强调“军队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血肉相连而不可分开的”。“拥护军队的利益实际上也是拥护人民自己的利益。”1943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拥军公约》。
在边区政府发起拥军的同时,陕甘宁边区的驻军--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和政治部,也于1943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关于拥政爱民运动月的工作指示》。2月1日,八路军留守兵团公布《拥政爱民公约》八路军后方留守兵团司令部和政治部还决定,2月5日(农历大年初一)至3月4日为“拥政爱民运动月”。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员贺龙在《解放日报》发表评论文章《开展拥政爱民运动》。要求“各地驻扎部队本着整风精神,彻底检查与地方政民的关系,作出深刻、具体的自我批评,使军队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经过这次拥政爱民运动之后,有一个新的转变,将过去一些不正确的态度,完全转变过来”。
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拥军公约》和八路军留守兵团的《拥政爱民公约》,这是我党我军历史上第一个见诸报端的拥军公约和拥政爱民公约,第一次提出了拥军优抗和拥政爱民的基本政策,后来被纳入党的十大基本政策之一。这既是对部队过去开展拥政爱民工作的总结,也是对红军时期群众工作的发展。
继这两个公约之后,双拥运动迅速扩展到其他抗日根据地。不久,新四军公布了拥政爱民公约,发表在1943年3月9日的《解放日报》上。4月1日,晋西北军区政治部给所属各部队发布了开展拥政爱民运动的指示,同时公布了拥政爱民公约,并发表在《解放日报》上。12月27日,为响应晋冀豫区党委双拥运动指示,太行军区政治部发布了开展拥政爱运动的指示,并与晋冀豫各界救国联合总会拟定了拥政爱民、拥军公约草案,也发表在1943年12月29日的《解放日报》上。
十大“双拥公约”的内容
(第一个)
从查证资料来看,总计发表在《解放日报》上的“双拥公约”有十个,其中,拥政爱民公约六个,拥军公约四个。
1.陕甘宁边区政府拥军公约
1943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拥军公约》,刊登在1月16日的《解放日报》上。《公约》的具体内容如下:拥护军队保卫边区帮助生产参加战争军人过往招待殷勤转运伤病爱护关心防奸严密消息灵通优待抗属建立家务退伍残废立业成家潜逃战士归队不差过年时节慰劳有加军民团结战胜日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