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朱某,某县直机关党组书记。朱某善搞“家长制、一言堂”,每次开党组会,他都先定调:“我先说说我的意见。”一开始总有些人“不识相”,等他说完后提出不同意见,结果每次都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没有人敢提不同意见,开会也就变成了他一个人说了算。
在朱某看来,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许只是作风霸道的“小问题”。殊不知,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民主集中制,触犯了纪律底线。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雷冬梅说,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都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根据雷冬梅的解释,像朱某这样违反议事规则、变集体领导为个人专断的行为,使党的领导和组织原则变成了“多数服从少数”、“集体服从个人”,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了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容易造成在重大问题决策方面的失误。
现实中,像朱某这样的党员干部并非个例。在一些地区或部门一把手的潜意识里,非常注重维护个人权威,表现在行动上便如朱某这样,常常是独断专行,听不得不同意见。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就是这样一个典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凡是得不到他认可的人,休想到市政府重要部门工作。湖北省宜昌市原市长助理、三峡坝区工委党委原书记王松华,也是独断专行、刚愎自用、任性妄为,大事小事基本都是一个人说了算。
雷冬梅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有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
摘自2015年12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