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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90期:第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5-04-03

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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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工委),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祭扫节日,是缅怀革命烈士、弘扬烈士精神、继承革命传统、增强爱国热情的有利时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30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重要意义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祭奠祖先、缅怀先烈的光荣传统。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无数革命烈士为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烈士精神是中华民族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是革命传统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缅怀烈士的丰功伟绩,有利于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习烈士崇高革命精神,继承发扬革命传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国防意识和双拥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精神;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创造力,形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特别是在深入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期间,开展祭奠革命先烈活动,引导全市人民在慎终追远、缅怀先辈的情怀中认知和继承光荣传统,增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对全市人民凝心聚力、全面落实“六个表率”,实现弊革风清、富民强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

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重大意义和革命烈士英雄事迹,弘扬烈士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凝聚正能量。同时要组织主流媒体跟踪报道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情况,安排播出有关文献片、专题片,营造烈士纪念活动的浓厚氛围。

(二)广泛组织各界群众参加。各级

各部门要本着就近的原则,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并部队、青少年学生、新发展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烈士家属等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加清明节期间的烈士纪念活动,有分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可以乡镇和村为单位就近组织祭扫等纪念活动。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各

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烈士祭扫等纪念活动。各单位党组织要组织党团员采取向烈士陵墓敬献花圈花篮、瞻仰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词、组织新党员宣誓等形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颂先贤、奠英魂、传薪火”主题活动、“缅怀先烈、圆梦中华”网上祭英烈活动和其他系列纪念活动。各文明单位要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缅怀革命先烈、继承革命传统”纪念活动,组织文明志愿者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开展“网上祭扫先烈”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利用电脑、手机等进行网上祭扫。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纪念活动安全有序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清明节期间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保障,确保烈士纪念活动取得实效。民政部门要做好祭扫活动的相关准备工作,为广大烈士遗属和前来祭扫的团体、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要重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所有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烈士墓区要整洁、肃穆,烈士纪念馆陈展史料和遗物应保持完好,营造干净整洁、庄重有序的参观氛围和祭扫环境。民政、公安、教育、宣传、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重要和集中组织的活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交通事故、踩踏事件等,确保烈士纪念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既要庄严、肃穆,又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做到文明节俭。

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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