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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87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6-04-12

收受不影响公务执行的礼金,是否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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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原文】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模拟案例】陈某,某市水利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陈某结识了当地一名从事纺织行业的老板林某。一次,陈某母亲生病住院,聚会后从未联系的林某不知从何处获知消息,竟前来看望。他不仅带来高档礼品,在离去前还给陈某送上了一个3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陈某便收下了。其间和此后,林某都未谈及任何要请陈某帮忙的诉求。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思想误区:只要收受的礼金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便没啥大不了的。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收受不影响公务执行礼金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依然会构成违纪。

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杨光表示,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对原条例第七十四条予以了完善,增加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情形。这种情形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

“本案中,陈某与林某结识后,来往甚少,在其母亲生病时,收受林某高档礼品和3000元红包,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已经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违反了廉洁纪律。”杨光表示,关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应结合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综合把握。

中国古来被称为“衣冠上国,礼仪之邦”。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礼尚往来”变成了“礼上往来”,且一般都是党员干部单向收礼,而不是真正的有来有往。一些企业老板为了搞长线的感情投资,利用逢年过节等时机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将其送礼行为蒙上温情脉脉的面纱。一些党员干部认为没给这些老板朋友帮过忙,不会有问题,逐渐被温水煮青蛙,在送礼的人有求于他时,就不好拒绝,导致一步步迈向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云南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落马后就曾忏悔:“我手中有了权力,一些老板就想方设法接近我,逢年过节送个三五千元的红包。礼尚往来,这在官场是平常事,我也没在意,哪知道出事后一加,居然收了这么多。”

杨光表示,党员干部可以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和礼尚往来,但要交往有度、交往有节,时刻保持君子之交,真正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摘自4月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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