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是什么?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围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促进党的事业而提出来的,分别是: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
21.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是什么?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各项义务之间相互关联,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分别是:提高理论素质和业务本领的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义务;遵纪守法、执行党的决定的义务;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义务;勇于批评、敢于斗争的义务;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舍身报国为民的义务。自觉履行八项义务,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是每个党员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
22.发展党员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2014年5月,中央办公厅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主要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