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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6期:第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5-04-24

切实提高司法抵御“权力干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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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社会瞩目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制定出台,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人们期待这个“带电”的规定不折不扣得到执行,成为守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利器。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有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下批示、递条子的,也有向司法机关领导和司法人员面授机宜、打招呼的。有的方式直接,明示让关照一方;也有的采取隐晦暗示,虽然批示“依法办理”,但其实“你应该懂的”。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干预,而是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机关办案,更有甚者打着组织、部门的旗号,通过给司法机关发函、发文,以公权力机关的名义插手案件处理。

规定的出台,为这类领导干部补上了一堂法治课。有的地方、有的案件中,总有一只“隐形”的手拨弄着司法天平。个别领导干部办起事来“权力滔滔”,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越界”缺乏清晰认知。规定明确告知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否则“后果十分严重”,轻者通报批评、影响仕途,重者丢官罢职、追究刑责。

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让领导干部明白,“不得向案件伸手,伸手必留痕”。领导干部无论手中权力大小,都不得干扰法官、检察官办案。其实,我国宪法写得清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公平、正义、法治的损害很大。

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规定施行后,具体执行将考验司法者的勇气和智慧。规定必将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使得一些领导干部不敢伸手或者缩回伸出的手。但也可能有个别领导“顶风干预”,对规定的规避也会更加隐蔽。这需要法官、检察官“铁骨铮铮”,不但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办理案件,还要用忠于法治与良知的决心对抗不正当的“权力干扰”。

切实提高司法抵御“权力干扰”的能力,让司法者底气足起来,也有赖于其他改革措施和配套规定的实施,从而改善整个司法大环境。从宏观方面讲,要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继续推进人财物省级司法机关统管等改革试点,破解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难题,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落到实处。从微观方面看,要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用办案责任“倒逼”司法人员主动记录、排除干扰。在一整套制度的保障下,让司法更公正、法治更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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