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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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02期:第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6-04-29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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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内的职业病。

5.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什么是职业卫生“三同时”?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3.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职业病防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评价;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10.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按照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19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9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4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60种职业性化学中毒、7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11种职业性肿瘤、3种其他职业病。

劳动者应履行哪些职业病防治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2.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6.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8.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本版内容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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