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如何理解党章对党员退党的规定?
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实际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规定,包括:
(1)限期改正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劝其退党
限期改正的党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
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形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6、为什么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在我们党内,所有党员在履行党员义务和享受党员权利方面都是一样的,不论职务高低,都只是分工的不同、所负的责任的区别,党员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关系,没有尊卑贵贱之分,不允许存在凌驾于组织之上、高人一等的特殊党员。开展组织生活,既是加强党员党性锻炼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基层组织同党外群众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来说,参加基层党组织开展的组织生活,可以直接听到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防止和克服特殊化的倾向,保持同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