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是什么?
党章第十九条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具体是:(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修改党的章程;(5)选举中央委员会;(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党章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党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常委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和党的地方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授权常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必须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