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是什么?
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四项:(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35.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如何召开的?
党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的委员会人选都必须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召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一般要作三次请示报告: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第三次是报告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