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精神,剥离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经国务院同意,提出此《意见》。
《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即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意见》指出,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4月初,国资委、财政部共同举办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培训,明确2017年目标任务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取得阶段性成效。“三供一业”指的是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承担的办社会职能。
《意见》还就市政设施移交的范围和程序、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提出具体方案。市政设施移交范围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移交程序是由国有企业向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县政府要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接收部门或单位。2018年起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工作。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接收方继续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其他人员由移交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移交后社区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