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模拟案例】姜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党员。其子姜小某在国外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后回国,到该市某律所工作。此后数年,他利用得天独厚的优势寻找案源、疏通关系,事业搞得风生水起。其间,有律师向姜某反映,希望他能够纠正其子的行为,但姜某对此置之不理。
现实中,考虑到自己的父母是党员领导干部,一些人违规在他们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他们的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大多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殊不知,父母的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鉴于配偶、子女等亲属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干扰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风险,党和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对这种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表示,依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发现配偶、子女等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应当予以纠正。如果不纠正,就要受到相应处理。
朱春根介绍,2011年2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本案中,姜某身为人民法院院长,其子姜小某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姜某应当进行纠正,如拒不纠正并且不服从组织调整,则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朱春根表示,爱护家庭、关心亲友是人之常情,但关爱什么,怎么关爱值得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一定要严格教育、约束配偶、子女等亲属,既做到自己清正廉洁,又确保他们立得正、行得直。
摘自5月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