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党内选举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141.党组织如何审查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
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政治审查时,主要看发展对象是否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是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审查的主要方法是:发展对象如实汇报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等。审查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既要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又要突出群众公认。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严重的,经党组织调查属实,不能发展入党。
142.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是多少?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143.如何确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是有效的?
确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有效,须有支部全体党员(有选举权的党员)4/5以上出席并参加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144.党组织应如何审查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