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减税3200亿,谁是最大受益者?(一)
第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1384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9

个税改革减税3200亿,谁是最大受益者?(一)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文/丁安华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谁才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

2018年10月1日,备受瞩目的新版个税法已正式实行。从官方预测的3,200亿元减税总额来看,减税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谁才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新个税法对居民收入有哪些影响、能否刺激居民消费?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结构性减税:新个税改革“增减”效果并存

8月31日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版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我国自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也是时隔七年的再次修订。新修订内容包括扩大中低税率对应的收入级距、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赋予省一级地方政府更大的减征权限等具有减税性质的内容,也包括加强个税征缴和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等具有增税性质的内容(图1)。

图1:新版个税改革的特征:“减税”与“增税”效果并存

那么,谁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此次个税改革能否通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来拉动消费,从而刺激经济增长?这是需要认真回答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消费函数的视角来做一分析。主流经济学认为私人消费与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稳定的函数关系,可以表述为消费是可支配收入、未来可支配收入预期和边际消费倾向的函数:

图2:个税改革的影响:基于消费函数的分析

二、平均税率的启示:谁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

我们首先破解消费函数中的第一个自变量,即可支配收入(Y-T)的变化。

简单计算可以发现,新版个税法下所有收入水平对应的个税缴纳金额均较旧版个税法有所下降;而且收入水平越低,个税缴纳金额的下降幅度也越大。例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居民缴税金额下降幅度达到100%,而月收入为100,000元的居民缴税金额下降了10%左右。以缴税金额的减免幅度计算的曲线呈逐渐下滑走势,表明低收入阶层个税缴纳金额下降幅度大于高收入阶层。直观地看,低收入阶层是本次个税改革最大的受益群体(图3)。

图3:个税缴纳金额下降幅度随收入水平提高而下降

不过,此种简单计算方法失之偏颇。由于基数原因,不同收入阶层的缴税金额变化幅度失去分析上的意义。而正确的做法,是分析不同收入阶层实际税负的改变,即通过观察纳税人平均税率(Average

Tax Rate)的变化程度,来判断哪个收入群体是个税改革的主要受益者。平均税率的计算结果显示,新版个税法下不同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较旧版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实际税负下降幅度最大的并非低收入群体。(一)当月收入范围在5,000元至20, 000元时,居民实际税负下降幅度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大;当月收入为20,000元时居民享受的实际税负从原有的10%下降至4.2%,降幅5.8个百分点,为所有收入水平中的最大值。(二)当月收入范围在20,000元至100,000元时,居民实际税负下降幅度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小;当月收入为100, 000元时居民享受的实际税负从原有的23.8%下降至21.5%,降幅2.3个百分点,为该收入区间内的最低值。(三)当月收入大于100,000元时,居民实际税负下降幅度继续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小,最终的实际税负下降幅度理论上趋近于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月收入在10,000元至100,000元区间的居民(中高收入阶层),实际税负降幅高于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居民(低收入阶层)。可见,中高收入阶层在本次个税改革中受益更多。

这种分析的意义在于,不同收入群体具有不同的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对消费有不同的拉动作用,这一点我在后面还会谈到。简单来说,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中高收入阶层边际消费倾向较低。新版个税法下中高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下降幅度更大,这种结构性差异可能对消费水平的提升形成制约。

若考虑到新引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中高收入群体的受益则更为明显。因为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基数较低常常导致扣除项得不到充分使用;而对中高收入群体,专项扣除项可以进一步抵扣其所缴纳的个税,继而进一步降低其实际税负。

三、“黄宗羲定律”:未来可支配收入的陷阱

现在来讨论一下消费函数中的第二个自变量,即未来可支配收入预期的变化。

学者秦晖曾依据明代思想家黄宗羲的学说,在其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中总结得出:中国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改革后,农民税负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观察我国历次个税改革的数据可以发现,个税收入增速短期下行后便迅速反弹至高位,并且出现个税收入增速长期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特征(图5)。这种现象说明,历次个税改革并未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因而不利于居民可支配收入预期的改善。

虽然个税仅是影响可支配收入增速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个税改革作为新增的外生变量,理应对可支配收入增速产生直接影响,减税效果应当体现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提升。但历史数据显示:

(一)除少数年份外,个税增速总体上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尤其是2013年以来,个税增速几乎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两倍,而且二者的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个税增速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间呈现正向关系。除2005年个税改革推动形成2006年个税增速下降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提升的喜人局面之外,其他两次个税改革在降低次年个税增速的同时,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却并未出现提升,反而出现了下降(图5)。相关性分析表明,个税增速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间不存在明显的负向关系(附录二),指望个税改革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并未获得历史数据的支持。

图4:个税增速下降短期化且长期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

经典的消费理论认为,居民消费是居民收入的函数。持久收入消费理论更进一步认为,消费者对未来收入增长的预期将对消费产生重要影响。即使短期可支配收入增多,若消费者不相信收入的增加会持续下去的话,便不会立即增加消费;如果消费者能够判定收入的增多是持久性的,那么其消费也会随之调整到与新的收入相应的水平上。

四、消费降级的佐证:边际消费倾向低迷

最后,我们来看看消费函数中的第三个自变量:边际消费倾向(MPC)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出现了大幅快速下滑,从2014年的0.78大幅下降至2017年的0.49,其中缘由值得仔细玩味。从个税改革的角度而言,寄希望于减税而提升边际消费倾向似乎并不现实。

从历史数据来看,几次个税改革并未对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产生一致的影响。2005年10月的个税改革,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个税增速由2005年的21%下降至2006年的17%,同时,边际消费倾向反而从0.71下降至0.60。2007年12月的个税改革,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个税增速大幅下降至2009年的6%,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大幅提高至0.73,个税改革对边际消费倾向的提振似乎较为明显。2011年6月的个税改革,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增速大幅下滑至2012年的-3.9%,但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却并未出现预想中的上升,反而下降至0.55,个税改革未能提高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图6)。相关性分析表明,个税增速与边际消费倾向间不存在明显的负向关系(见附录二),因此,指望个税改革提振居民边际消费倾向至少未能获得历史数据的支持。

图5:历次个税改革与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关系

要扩大居民消费,就必须扭转边际消费倾向快速下降的局面,但这却是单纯的个税改革所无法承受的重任。显然,边际消费倾向的改变,背后可能有其他更为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年房价快速上升导致的居民杠杆率迅速走高,不仅降低了居民可用于一般消费的可支配收入,还造成了居住性边际消费支出对其他方面边际消费支出的压制,从而形成了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双重挤出”效应。(未完待续)

资料来源:WIND、招商银行研究院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太钢智慧全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83号   邮编:030003  电话:0351-2134396  传真:0351-213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