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王某,某县教育局局长,中共党员。为了应付市教育局对该县学校的安全卫生检查,王某到县里第一中学督导工作。由于学校工作不到位,王某十分恼火,导致血压升高,头痛难忍。在医院排队就诊过程中,王某因排队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心情不佳的王某率先发难,不仅口出污言,还动起手来。王某的行为引发群众围观,严重干扰了就医秩序,并被围观群众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上。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只是单纯的道德问题,没有啥严重的惩戒后果。殊不知,党员身份决定了党员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今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对党员的生活纪律作出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违纪处理。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道德。”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朱波表示,根据党章,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时刻自警自省,决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以及家庭美德。
值得注意的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情节一般,可以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即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朱波说。
关于本案,朱波表示,王某在就医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完全可以发扬风格,理性温和地解决问题。但他不顾党员形象,意气用事,不仅口出污言,还动手打人,严重影响就医秩序,属于在公共场所违背公序良俗,并造成了不良影响,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朱波表示,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比如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也应当视情节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专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狠抓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为全党全社会树立了标杆。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摘自7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