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模拟案例】为了提高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某县环保局准备召开该县环保系统运动会。运动会前,局党组研究决定,从收取的排污费里拿出3万元,购置30套运动服,以便局里同志更好参与。有人指出,这样的行为违反了环保法和相关纪律规定,但局党组大多数成员认为,这是集体决定,法不责众,组织不会追究。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但在实践中,有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却存在这样的错误认识:只要按照党章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即便违犯纪律,也不会被追究责任。殊不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作出了明确规定,用“集体研究决定”掩盖“违纪实质”的伎俩已经行不通。
具体到本案,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赵峰表示,这是典型的集体违纪。
“所谓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他解释道,认定这一违纪应准确把握三点:第一,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即各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党组等。如果是个别领导成员或少数领导成员作出的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的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则应由个人或少数人负责,不应追究集体责任。第二,集体违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第三,集体违纪人必须具有共同违纪的行为,即每一个违纪人都必须参与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于那些没有参与或持反对态度的,不能视为集体违纪人。
关于本案中县环保局党组决定用排污费购置运动服的行为,赵峰表示,《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在部分局党组成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县环保局党组大多数成员依然认为法不责众,执意决定实施这一违纪行为,属于集体共同故意违纪,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视具体情形,对提出异议之外的局党组成员给予相应处分。
专家表示,各级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各项规定,决不能自欺欺人,给违犯党纪的行为披上“集体研究决定”的外衣。
摘自7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