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月25日,是《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35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公开信》,动员全社会参与支持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环境,本报就出台的一系列新政及职工关心的热点进行解读,希望广大职工群众能认真学习。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启动实施了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定。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双独”和“单独”条件的职工,只要本人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申请,通过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即可生育二胎。对于不符合条件发生计划外生育的行为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现在,有些职工认为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了,可以无条件地生育二胎,这种念头是极其危险和错误的。针对这些模糊的认识,就“单独”政策出台之后有些育龄职工对单独两孩如何进行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单独夫妻的奖励政策有何变化、为什么现阶段不能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职工发生计划外生育行为如何处理以及对女职工生育产假进行了调整等问题进行解答,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
一、如果符合单独两孩条件,如何进行再生育审批以及携带哪些材料?
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育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
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对单独夫妻的奖励政策有何变化?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三、为什么现阶段不能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国家卫计委组织的大量研究论证表明,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长期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波动,总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峰值推迟到来,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针对此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是认为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是这样吗?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既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更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当前,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人口出生的压力更大,计生工作任务更重,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五、职工发生计划外生育行为是不是不进行处理了?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只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目前,如果职工发生违法超生行为,仍然按照《条例》要求和《太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规定:凡违反规定再生育者,解除劳动合同;四十条规定:对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内和行政处分;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和文明单位,主要责任人不得晋级、晋职;四十一条规定:对发生计划外生育行为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进行处理。
六、近期《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对女职工享受生育和“四术”假期进行了哪些调整?
根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太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七个月引产的,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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