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模拟案例】吴某,某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在中央和各地各部门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下,吴某仍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化整为零”,分3次为儿子操办婚宴,共摆酒席50桌,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礼金,在当地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县纪委核实情况后,决定对其加重一档给予党纪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铁腕惩治腐败、持续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下,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了明显好转,但依然有个别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公然践踏纪律底线。殊不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将受到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不仅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更是党纪生命力的重要体现。”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陈晓钟表示,顶风违纪现象,反映出个别党员对纪律缺乏最起码的敬畏,甚至具有无视纪律权威的挑衅性质,极易造成不良示范效应。对此类行为,必须从重、加重处理。否则,就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方面严肃惩处了一批“不收敛、不收手”的违纪党员,一方面强化依规治党,在总结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将“对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纳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之中,彰显了驰而不息正风肃纪,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本案中,吴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仍然心存侥幸借机敛财,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大操大办儿子婚宴,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行为。
陈晓钟表示,对吴某这种知纪犯纪、明知故犯行为,必须进一步强化党纪的执行力,猛药去疴,从严重处。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也是党员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专家表示,广大党员必须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争做合格党员。
摘自7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