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党员,能只惩戒不教育吗?司马光的节俭朴素尖矿明确标准构建党风廉政责任体系图片新闻能动总厂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第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0735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6-10-18

对违纪党员,能只惩戒不教育吗?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条例原文】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模拟案例】李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李某以他人名义申报资格,骗取国家危改补贴。经群众举报并查实后,组织给予李某相应党纪处分。受处分后的李某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积极性不高。有人建议镇党委对其进行教育开导,但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认为“处分过就完事了”,教育开导与自己没有关系。后来,自暴自弃的李某再次走上违纪道路。

党章规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但在现实中,一些党组织片面地认为,教育旨在预防,对已经违纪的党员,没有必要再开展这项工作。殊不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在总则部分提出了这一原则性要求,还在分则部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管轶文告诉记者,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适用纪律的意义上说,就是对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定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通过惩戒使违纪党员吸取教训,不再违纪。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挽救,但却不能代替后续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违纪党员,除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外,还应予以教育、帮助,二者缺一不可。

“对违纪党员进行教育十分必要。违纪党员受处分后,如果背负心理包袱,不能摆正心态,就容易自暴自弃,日后的工作与生活也容易有‘负能量’。”管轶文说,这时就需要各级党组织及时出手,引导他们放下包袱,勇于面对,积极整改。

关于本案,管轶文表示,李某受处分后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积极性不高,这是受处分后心态不正的典型表现。对此,了解相应情况的镇党委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开导教育。然而,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却错误地认为“处分过就完事了”,不履行相应责任,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李某再次违纪,这是典型的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表现,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专家表示,惩是为了治,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违纪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

摘自7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太钢智慧全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83号   邮编:030003  电话:0351-2134396  传真:0351-213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