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来的第一次修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行政诉讼领域被诟病已久的问题,此次修法从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增加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完善的制度设计,以保障“民告官”更为顺畅地进行。这体现了立法机关进一步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坚定决心,值得点赞和期待。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的行政诉讼法能否不折不扣地贯彻和实施,行政机关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度安排和创新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例如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
以法治促善治,是立法的原旨和初衷。任何“民告官”的官司,对于群众来说都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应当越少越好。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减少“民告官”的因由。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