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国家要求钢铁项目建设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要实施减量置换。鉴于目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严重程度,为控制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严禁新增产能,杜绝产能“边减边增”,《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对于涉及新建或改造冶炼能力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减量置换,不再执行以往的等量置换政策,包括已经国家核准和地方备案的拟建、在建项目也要按照这一要求执行。
考虑到过去部分钢铁项目的产能置换存在将已关停多年的“死产能”作为置换产能,导致置换形同虚设,钢铁产能年年增加。为杜绝类似现象,实现“十三五”期间粗钢产能净减少1亿~1.5亿吨的目标,《规划》明确提出在实施产能置换中四类产能不得作为置换产能,包括2015年(含)以前已淘汰产能、落后产能、列入压减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钢铁产能真正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