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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05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5-12-28

以“揭秘”为噱头歪曲党史,是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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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原文】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

【模拟案例】冯某,某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共党员。一次,在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他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其间,一些学生对此提出异议,他却以“你们啥都不懂”“你们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而过,继续他的讲座。

大学教授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阐释自己的学术见解是其权利,那么,其是否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事都可以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但凡权利必有界限。就拿冯某来讲,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黄睿告诉记者,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冯某违反了党员不能公然歪曲党史、军史的政治纪律。

黄睿解释道,如果只是对党史、军史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没有改变历史的内容和真相,则不构成违纪。但冯某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属于故意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显然违背了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坚守的政治立场。

黄睿表示,歪曲党史、军史构成违纪,前提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或者讲座等公开的方式发表言论,要求行为人所持政治态度为公众所知晓。冯某通过大学讲座,大肆歪曲党史,属于通过公开方式“妄言妄语”。其捏造事实、扭曲真相,不仅混淆视听,影响学生的健康思想意识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更会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对其行为,应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黄睿认为,党史、军史是我们党和人民军队自成立以来整个发展过程的全部历史,蕴含着治国理政的丰富政治智慧和精神瑰宝。当代中国的每个社会成员特别是共产党员,都要珍惜这份宝贵财富,认真学习和传承,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摘自2015年12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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