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四步法”深入推进“三反”工作安全重于泰山太钢代县矿业公司扎实开展协力单位安全评价图片新闻图片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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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5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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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

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安全

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任何公民和

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

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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