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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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8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0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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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和代表太钢集团全体职工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双方代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太钢集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太钢集团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太钢集团对各子(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子(分)公司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对所在单位职工实行二次分配的工资制度。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工资增长方案,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以及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在太钢集团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实现职工收入稳步增长。

对太钢集团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等做出突出成绩或对太钢集团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执行太钢集团单项奖管理办法。

第五条太钢集团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高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职工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太钢集团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轮班作业的生产一线在岗职工继续按照太钢集团中夜班津贴指导意见执行;

(三)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太钢集团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太钢集团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太钢集团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五)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太钢集团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六)内部退养职工以及其他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执行太钢集团有关规定;

(七)转岗创业人员的待遇按照太钢集团员工转岗创业管理办法执行;

(八)转岗培训人员的待遇按照太钢集团员工转岗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九)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待遇按照太钢集团关于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太钢集团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原则上暂停支付职工工资和福利。

第七条太钢集团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太钢集团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太钢集团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太钢集团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

第八条太钢集团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乘以其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太钢集团每月19-21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或者直接)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等,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太钢集团按月书面记录职工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同时通过书面或电子工资单形式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太钢集团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

(四)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内由太钢集团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双方对太钢集团2022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一致认为:太钢集团和全体职工从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出发,共同奋斗,确保实现2022年生产经营目标。

第十三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2022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太钢集团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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