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二版)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六条太钢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需要,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纳入太钢集团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和太钢集团发展战略要求,制订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对新入厂职工进行涵盖企业文化、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等教学内容的岗前培训;根据岗位素质要求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操作岗位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按照生产(工作)岗位和专业需要,职工享有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权利,履行通过培训掌握岗位技能的义务,以满足岗位工作对职工素质技能的要求,适应太钢集团转型发展的需要。
第八章 合同期限、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部分内容难以履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可作变更修订。双方签字后七日内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
第五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一)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
(二)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三)太钢集团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重大变化。
第五十二条解除本合同需经职代会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三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太钢集团和工会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一经生效,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太钢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审议稿经平等协商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太钢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太钢集团,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签字。太钢集团在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太钢集团和工会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分别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工会、太钢集团上级主管部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