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
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条例》对企业提出了哪些要求?太钢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日前,记者采访了参与修订《条例》工作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部长雷锦华。
问: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条例》?
答:2007年,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施行10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和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同时,国家和我省对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重大决策和举措,对于解决当前我省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将这些政策措施制度化、法治化。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
问:新《条例》与旧《条例》有什么不同?新《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此次对《条例》的修订秉承“安全生产工作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事故为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的主要思路,共修改31条,新增47条,删除44条,修改后共7章80条。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的11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需要建立的13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强化了“一把手”的安全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禁止的3类行为;二是针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粉尘燃爆、液氨泄漏、输油管道爆炸等重特大典型事故,在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作出了防范性规定;三是新增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节,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享有的9项权利以及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训、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配合事故调查等方面的6项义务,同时,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岗位安全检查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