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模拟案例】李某,某县房管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一天,当地居民王某来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证。那段时间,李某因个人原因情绪低落,待人接物冷冰冰。在审查办证所需资料过程中,他对王某爱答不理,态度生硬,对所需材料不一次性告知。直到王某通过朋友给他送了两条香烟和一提时令水果,他才为王某办理了相关手续。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他们之所以肆无忌惮,一方面认为群众有求于自己,对方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认为即使有群众反映,也是小事一桩,不会触犯纪律。殊不知,对于这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群众纪律一章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制,侵害群众利益就要受到纪律惩戒。
关于本案,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李某身为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党员,本应依照政策规定,及时、周到、热情地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只要王某的条件符合申领房产证的规定,就应及时办理,并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但李某却人为设置障碍,干扰、拖延正常的办事程序,直到王某给了“好处”才予以办理。对于这种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李某收受的不是少量香烟和水果,而是红包,对其行为的定性可能要另当别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考虑构成收受礼金或者受贿错误的可能,作出准确的定性。”孙永军说。
“《党章》明确规定,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孙永军表示,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意识,时时处处为人民谋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摘自5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