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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06期:第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6-09-03

互联网付费搜索将标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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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广告,却被标注为“推广”或“商业推广”信息诱导消费者点击,一些搜索引擎打“擦边球”的做法今后将被叫停。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包括付费搜索广告在内,所有互联网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使消费者容易识别。

暂行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了对付费搜索提出要求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让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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